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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公司,你是否符合港股上市新规?

程芳 中伦视界 2024-07-0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布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以及《新主板上市规则》自四月底正式生效以来,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上市进程大大加速。截至2018年9月25日,歌礼制药、百济神州和华领医药三家企业已率先在联交所挂牌上市,还有约十家企业在排队等候上市。这一现象主要得益于上述新规中的一项重大突破,即,允许尚未盈利或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申请香港主板上市。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生物医药类企业的上市标准,对于整个生物医药产业而言,可以说是重大利好。随着新规的逐渐落实,生物医药公司上市的实际操作标准也逐渐明晰。本文系基于上述新规及新规执行的初步实践,对“生物科技公司”、达到何种标准才符合上市条件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生物科技公司定义

如上所述,接纳生物科技公司的主板上市申请是联交所新规的一大亮点。单从字面理解,“生物科技公司”容易被误认为仅仅是指从事生物制品的研发和商业化的公司。这是因为业内一般将医药板块分为化学制药、生物制品、中药、医疗器械、医药商业等,而生物科技产品似乎直接对应的是上述分类中的生物制品一类。 


但在《新主板上市规则》中,联交所通过一系列相关定义,明确了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新规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整个医疗健康领域,主要是从事产品研发和商业化的公司,而排除只从事产品生产或经销的公司。首先,《新主板上市规则》将“生物科技产品”定义为生物科技产品、流程或技术,并进一步说明“生物科技公司”是指主要从事生物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和商业化发展的公司。咨询总结注解中也指出“生物科技公司”涵盖医疗健康全行业,唯独不包括医保提供商及服务商。


二、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条件

《新主板上市规则》第18A.03条对根据新规申请主板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规定了四大类上市条件,即上市适格性要求、预期市值要求、业绩记录要求和运营资金要求[1]


对于上市适格性要求,联交所在《生物科技公司指引信》中指出,生物科技公司需证明其具备以下特点:

序号

适格性要求

1

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阶段

2

主要专注于研发,以开发核心产品

3

上市前最少12个月一直主要从事核心产品的研发

4

上市集资主要作研发用途,以将核心产品推出市场

5

必须拥有与其核心产品有关的已注册专利、专利申请及/或知识产权

6

如从事医药(小分子)产品或生物产品研发,须证明其拥有多项潜在产品

7

上市6 个月前已获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的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且至进行首次公开招股时仍未撤回投资


(一)核心产品

根据《新主板上市规则》第18A.01的定义与释义,“核心产品”是指作为生物科技公司根据新规上市基础的、须经主管当局根据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审评审批后方可在上市销售的生物科技产品,包括生物科技产品、流程或技术[2]。上述生物科技产品主要分为药剂(小分子药物)、生物制剂和医疗器材和其他生物科技产品。 


《新主板上市规则》明确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监局”)[3]为其认可的“主管当局”之一,此外还包括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对于其他国家级或超国家级机构,联交所将根据生物科技产品的性质,酌情进行个案考虑。


分析上述“核心产品”的定义可知,并非所有具有良好上市前景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构成核心产品。如果无需审评审批即可上市,或者虽需审评审批,但审批时免于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则都不能成为核心产品。


例如,我国将医疗器械按风险从低到高依此分为一、二、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由于其风险程度低,药监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仅对其实行产品备案管理,其上市只需备案而无需审批。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虽然其一般都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但原食药监局曾分批发布过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为扩大豁免目录范围,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期也公布了《前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四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概念阶段

《生物科技公司指引信》列举了药剂(小分子药物)、生物制剂、医疗器材通过概念阶段的判断标准,以及其他生物科技产品视为通过概念阶段的判断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类产品是药剂(小分子药物),其主要是指化学药品,与主要为大分子构成的生物制品相区别。化学药品又分为新药剂产品(小分子药物)和基于先前获批药品的化学药品(例如FDA的505(b)(2)申请批准程序)两个类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将上述分类对应到我国的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根据最新的分类标准进行分析,而不应简单将这两者对应到新药和仿制药。


我国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药品注册申请分为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根据《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新分类中第1类是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第2类是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两者均按照新药的程序申报。而第2类改良型新药又细分为4个子类别,例如第2.2类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制剂等。可见,改良型新药中也包括“基于先前获批药品的化学药品”。再结合《咨询文件》将FDA的505(b)(2)改良型新药申请作为该类别药品的举例,而非505(j)的仿制药申请作为举例,也可以印证《新上市规则》规定的化学药品在我国对应的主要是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我国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新药必须继续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试验前应经过审批。而随着临床试验审批改革的不断推进,临床试验审批和实施的要求正在不断放松。例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对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实行一次性批准,不再采取分期申报、分期审评审批的方式。在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及下一期临床试验方案。未发现安全性问题的,可在与药审中心沟通后转入下一期临床试验。此外,中国药监局也于2018年7月24日发布《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将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制度调整为到期默示许可制,即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药品审评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鉴于我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监管改革的不断推进,医药企业需要仔细研究自身研发计划、我国最新监管规定以及联交所上市申报要求之间的关系,与联交所保持沟通,并在上市招股书中结合我国最新监管规定对自身产品管线进行有效描述,从而有效符合联交所的上市审核要求。


(三)知识产权布局

知识产权布局对于医药企业,特别是创新药企业,尤为重要。鉴于此,联交所在《生物科技公司指引信》要求生物科技公司“必须拥有与其核心产品有关的已注册专利、专利申请及/或知识产权”。


对于知识产权的类型,联交所也澄清到,其并不强制要求申请人拥有核心产品的专利权,但申请人最好拥有充足的知识产权组合,当中可包括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例如版权及商业秘密,以证明其有资格根据《新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联交所会进行个案审查。


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其药品发明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化合物、制备方法、用途、制剂等。其中,化合物专利保护的是活性药物成分(API),是最能体现药物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因此,医药企业可以按照研发进程,分阶段申请先导化合物、优选化合物、制剂、晶型、制备方法、用途专利等,形成有效和多层次的专利布局。在专利之外,技术秘密(Knowhow)也是医药领域非常重要的一类知识产权。但鉴于技术秘密获得保护的前提在于其保密性,而招股书则会向社会公开,因此如需在招股书中介绍技术秘密的基本情况,也应把握合适的程度。


此外,联交所在《生物科技公司指引信》中要求,通过外购许可技术或收购而获得核心产品的申请人,应该向联交所证明其获得技术或产品后又取得了若干研发进展。由此可见,对于上述要求中的“拥有”一词,不应狭义地将其理解为经自主研发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而应包括通过技术许可而获得产品研发和商业化权利的情形,以及通过技术转让而获得技术的情形。但同时,企业也需证明其从事核心产品研发工作至少达12个月,且获得技术许可或技术转让后又取得了若干研发进展,以证明其独立的研发能力。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方面,医药企业应根据研发进程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布局,同时积极探索技术许可和转让合作,在保护自身创新成果、引进合作方先进技术的同时,也可以向联交所证明其创新和研发能力。

 

不论是我国不断深入的药品、医疗器械改革,还是此次联交所的主板上市申请新规,都体现出对医药健康领域不断创新的鼓励和扶持。中国的创新医药企业也应利用这些利好政策所带来的资源和力量,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新药研发,造福中国乃至全球的患者。从三家新上市企业在港股市场的近期表现来看,投资者对于生物科技公司的投资前景评估目前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考虑赴港上市时,创新药企也应准确考虑自身估值,并充分说明核心产品的研发进度及预期发展,以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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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程芳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反垄断与竞争法, 诉讼仲裁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可查阅该合伙人简历详情。



输12

章舒熳  律师


上海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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